2010-05-06 09:31:04 來源:水泥人網(wǎng)

通用硅酸鹽水泥

【數(shù)據(jù)庫】

【標準名稱】 通用硅酸鹽水泥

【標準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標準名稱(英)】 Common Portland Cement

【標準號】 GB175 —2007

【標準發(fā)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標準發(fā)布日期】 2007-11-09

【標準實施日期】 2008-06-01

【標準正文】


前??? 言

本標準第7.1、7.3.1、7.3.2、7.3.3、8.4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與歐洲水泥標準ENV197-1:2000《通用波特蘭水泥》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344-1999《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12958-1999《復合硅酸鹽水泥》三個標準。

與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標準主要變化如下:

——全文強制改為條文強制(本版前言);

——增加了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定義(本版第3章);

——將各品種水泥的定義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

——將組分與材料合并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

——普通硅酸鹽水泥中“摻活性混合材料時,最大摻量不超過15%,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5%的窯灰或不超過水泥質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來代替”改為“活性混合材料摻加量為>5%且≤20%,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礦渣硅酸鹽水泥中礦渣摻加量由“20%~70%”改為“>20%且≤70%”,并分為A型和B型。A型礦渣摻量>20%且≤50%,代號P.S.A;B型礦渣摻量>50%且≤70%,代號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條,本版第5.1條);

——將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摻量由“20%~50%”改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復合硅酸鹽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由“應大于15%,但不超過50%”改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條);

——材料中增加了?;郀t礦渣粉(本版第5.2.3、5.2.4條);

——取消了復合硅酸鹽水泥中允許摻加粒化精煉鉻鐵渣、粒化增鈣液態(tài)渣、粒化碳素鉻鐵渣、粒化高爐鈦礦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錄A新開辟的混合材料,并將附錄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條和附錄A);

——增加了M類混合石膏,取消了A類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條);

——助磨劑允許摻量由“不超過水泥質量的1%”改為“不超過水泥質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條,本版第5.2.6條);

——普通水泥強度等級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將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鎂含量”改為“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說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大于6.0%時,應進行水泥壓蒸試驗并合格’;P.S.B型無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6.1條,本版第7.1條);

——增加了氯離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離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7.1條);

——將各強度等級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硅酸鹽水泥一致,將各強度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條,本版第7.3.3條);

——增加了45μm方孔篩篩余不大于30%作為選擇性指標(本版第7.3.4條);

——增加了選擇水泥組分試驗方法的原則和定期校核要求(本版第8.1條);

——將“按0.50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mm來確定用水量”的規(guī)定的適用水泥品種擴大為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原版GB1344-1999第7.5條,本版第8.5條);

——編號與取樣中增加了年生產能力“200×104t以上”的級別,即: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個編號;將“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個編號”改為“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個編號”(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條,本版第9.1條);

——將“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強度等級,其余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改為“經(jīng)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條,本版第9.2條);

——增加了出廠檢驗項目(本版第9.3條);

——取消了廢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3條);

——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細度和混合材料摻加量的規(guī)定,將判定規(guī)則改為“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技術要求為合格品。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中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為不合格品。(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2條,本版第9.4.1、9.4.2條);

——檢驗報告中增加了“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4條,本版第9.5條);

——交貨與驗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本版第9.6.2條);

——包裝標志中將“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8%”改為“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9%”(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條,本版第10.1條);

——包裝標志中將“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改為“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或藍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條,本版第10.2條)。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yè)協(xié)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84)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叢林集團、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紅河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設計院、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水泥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業(yè)技術情報研究所、冠魯集團山東萬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豐水泥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顏碧蘭、江麗珍、肖忠明、劉晨、張秋英、陳萍、霍春明、席勁松、宋立春、王昕、郭俊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情況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GB1344-1999;

-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通用硅酸鹽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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